(記者 張武平 毛磊)日前,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當庭宣判單位法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修正案》頒布以來,我市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而被判決的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以來,被告單位泰興市伊特狼服飾有限公司拖欠本單位63名員工勞動報酬共計43萬多元,員工多次催要,市人社局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后,被告單位仍然沒有支付勞動報酬,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葉某逃匿。2014年4月24日葉某被逮捕,市人民檢察院于11月10日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院依法當庭做出了判決。市人民法院副院長章美介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以前這類案件是作為民事糾紛由民事法庭來處理的。這次開庭審理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葉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泰興第一起作為刑事判決的案件。
被告單位當庭表示不上訴。我市首例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公開宣判,這給個別“老賴”敲響了警鐘。同時,對全市處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起到震懾作用。
【法規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 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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