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出臺非法證據排除新規 或可減少刑訊逼供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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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我國擬出臺非法證據排除新規
刑訊逼供導致的冤假錯案或可減少
佘祥林、趙作海、張氏叔侄、念斌……一系列冤假錯案,都離不開刑訊逼供。我國法律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法庭審理時應當排除。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非法證據排除并不容易。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議》強調,“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而據參與征求意見的學者透露,這一實施細則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發布,有關部門計劃在2014年年底前發布。學者表示,其中不少規定具有突破性。
近日,在京都律師事務所舉辦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若干問題與完善建議”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瑞華教授稱,這一制度出臺面臨“重大戰略機遇”。
誘供欺騙、疲勞審訊……哪些行為算刑訊逼供
要排除非法證據首先需要明確什么是非法證據。
2012年通過的新刑訴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然而這一規定仍顯原則性,在偵查過程中,諸如疲勞審訊、引誘欺騙、非法拘禁、重復自白等現象手段仍屢見不鮮,不能得到有效規制。
此次司法解釋試圖將非法證據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其中不少規定,在參與征求意見的學者看來,頗具突破性。
比如,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將“疲勞審訊”列入其中,要求24小時內給予8小時連續休息時間。學者們認為,對“疲勞審訊”應建立三重保障制度:一是對每次訊問設置時限;二是規定每天不低于連續8小時的休息時間;三是明確被訊問人在訊問過程中的合理休息和飲食、方便的權利。
此外,引誘、欺騙等手段取得的口供亦在排除之列。京都律師事務所的鄒佳銘律師說,她曾辦理的一個案件當事人就是因為救企業心切,相信了辦案人員對其取保候審的承諾而作了有罪供述。
重復自白亦被納入意見稿。重復自白是指某次有罪供述涉嫌違法取得,但與該口供內容相同而未涉嫌采用非法手段的后續口供。“過去非法取證了,今天沒有打你就好像供述是合法的,這一影響有沒有可能消除呢?”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教授樊崇義質疑道。
另一個大膽的設想則是“毒樹之果”,即根據以非法手段獲得口供,而獲得的物證書證等派生性證據,也要予以排除。據介紹,此次意見稿初稿中對“毒樹之果”絕對排除,經過幾輪討論后目前采取裁量排除,即如果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則需要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法庭必須給出結論
樊崇義介紹,河南某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官群體中做了一個調查,結果發現,大部分并不愿意排除非法證據。樊崇義表示,即使證據形式上排除了,最后定案的時候經驗判斷、邏輯判斷、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還是把它當作一個證據。
陳瑞華認為,形式上排除,實質上不排除的現象,源于非法程序排除程序設置上存在缺陷。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先行調查原則,即“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然而在2012年刑訴法司法解釋中,演變成為兩種模式,法官既可以立即審查作出結論,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進行。
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認為問題就出在這里,“結束前舉行排除程序,證據都質證結束了,法官已經形成先入為主意見,排除就沒有了意義”。
“非法證據排除的最大實質性的意義是先排,再來審有罪沒罪,在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先行調查原則。”陳瑞華表示,草稿中規定除了有多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重大案件,還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數罪并罰的案件外,其他一律放在法庭調查之前是一大進步。
學者們就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另一個共同觀點,是非法證據排除必須給予結論。
陳瑞華表示,非法證據排除,排與不排都應該給結論,“至少給一個決定將來在二審中可作為上訴對象,也可以為律師下一步的辯護提供目標。”
樊崇義認為,既然有庭前會議,就需要作出一個明確決定,“本證據經過什么程序予以排除,或者雙方簽字或者不簽字,法院蓋上法院的章,這樣就名正言順了。”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訊問時必須有律師在場
同步錄像和律師在場被視為防范刑訊逼供的兩大殺手锏。
但同步錄音錄像在中國實踐效果不佳。選擇性錄像,篡改剪輯錄音錄像等現象不在少數。在陳瑞華看來,錄音錄像有些時候反而成了偵查部門挽救非法證據的手段。
與之相對的,近幾年來一直由學者和律師呼吁推動訊問時律師在場權,認為此舉可以根除刑訊逼供。
在此之前,全國一些地方對律師在場權有所探索。2005年,樊崇義帶領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就曾在北京市海淀區、河南省焦作市、甘肅省白銀市的公安機關進行“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試驗)項目”。此后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亦試點“律師在場權”。盡管嘗試不少,但由于缺乏統一立法,律師在場權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仍是舉步維艱。
此次司法解釋的草稿中明確要求,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訊問時必須有律師在場。此外,草稿中還提出,希望在看守所建立值班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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