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迎“居住證時代” 媒體追問能帶來平等權利嗎?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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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制度是戶籍制度改革的一項過渡舉措,在暫時不能完全放開戶籍限制的情況下,給予流動人口基本的福利保障和權益預期是十分必要的,這事關社會公平。
在各大城市中都有這樣一群人——他們把辛勤的汗水揮灑在城市建設的各個角落,卻不能與該城市常住戶口市民享受同等權利。目前,這種權利不公平的狀況正在改善,深圳、上海、天津、北京等地都已先后建立了居住證制度,讓他們享受到了基本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日前公布,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范圍,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這意味著,我國即將步入“居住證時代”,流動人口的平等權利將獲得更多法律保障。
享受當地人口同等公共服務及便利
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等數項公共服務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數項便利。
這些公共服務和便利涵蓋了就業、社會保險、醫療、教育等方面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內容,保證了居住證基本的含金量。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陸益龍表示,居住證制度是戶籍制度改革的一項過渡舉措,在暫時不能完全放開戶籍限制的情況下,給予流動人口基本的福利保障和權益預期是十分必要的,這事關社會公平。
居住證持有人將逐步享受的公共服務及便利還有中等職業教育資助、住房保障、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等數項權利和便利。在此基礎上,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相應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毛壽龍說,按此規定,流動人口在居住城市將享受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并逐步享受到更多“增值福利”。
大城市可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該規定建立了流動人口登記為常住戶口的通道。毛壽龍指出,這將使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的居住證更具吸引力,而對中小城市而言,居住證更多的是作為一種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憑證。
“在中小城市打工的農民工多數是不愿意放棄農村戶口的,而一些從北京、上海等城市到中小城市居住的人也大多不愿意放棄原有戶口。居住證將保證他們擁有原籍戶口的同時,享受到居住城市提供的基本福利保障。”毛壽龍說。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城市制定落戶條件的標準,其中規定,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應當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合理設置積分分值。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我國將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有專家指出,500萬人口規模的設置標準仍有完善空間。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張車偉說:“5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全是大城市、特大城市,也是流動人口、外來人口希望居住的一些城市。不過各地發展情況不同,各地也應該針對不同情況來制定具體辦法。”
三類人口居住半年以上可辦理居住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陸益龍指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居住證辦理門檻,可以保證絕大多數流動人口都能夠辦理居住證,保障他們在居住地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而對這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落實,征求意見稿也有相關規定。按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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