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構建反恐怖法刑法重擊網絡恐怖行為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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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恐怖活動中,最具代表性的毫無疑問是網絡恐怖,尤其是在大數據時代,大量信息為恐怖活動收集活動所需要的信息提供了極大方便。“既讓更多的人死,也讓更多的人看。”借助于網絡,恐怖主義的這一目標得以更加便利的實現。顯然,融合了暴力破壞和思想滲透的綜合性網絡恐怖活動,其影響力和破壞力更大,也由此給全球帶來了嚴峻挑戰。
針對目前我國實踐中在依法打擊恐怖活動時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近日在2014互聯網刑事法制高峰論壇上,一些與會專家認為,必須要加大對網絡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維護公共安全,建議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立法,增設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煽動暴力恐怖活動等新罪名,以適應打擊目前情況下暴恐犯罪,尤其是網絡恐怖犯罪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黨建軍指出,從技術層面來看,通過網絡來攻擊一個國家的關鍵基礎設施,不再是一個技術難題,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一旦這項技術被恐怖分子所掌握或者獲取,那將是災難性的事件。據介紹,目前對于網絡恐怖襲擊行為,按照我國現行刑法,有兩類罪名適用,一類是恐怖性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主義罪,第二就是網絡罪名,包括非法獲得數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但從我國法律法規來看,還沒有專門的懲治網絡恐怖主義的條款。已有的條款,可以作為懲治這部分犯罪的依據或者參考,只是這些規定不充分、不協調,不成體系。”黨建軍說。
“今年以來,我國的恐怖活動已經進入了暴力恐怖活動活躍期、反分裂斗爭激烈期和干預治療鎮痛期的‘三期疊加’時期,新興的網絡恐怖活動不僅對部分地區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破壞,也推動和響應了暴力恐怖活動的發展,加劇了該地區恐怖活動的嚴峻性。”新疆大學法學院院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皮勇分析我國目前網絡恐怖活動時指出,網絡恐怖活動表現為“境外有種子,境內有土壤,網上有市場”,也就是說境外的煽動勢力不斷向境內滲透或者扶持境內的民族分裂分子,使用互聯網、手機等通訊工具散布極端思想,影響和控制部分群眾。
與國外網絡恐怖活動相比,皮勇認為我國網絡恐怖活動具有以下特點:首先,網絡恐怖襲擊造成的危害不明顯。其次,利用互聯網傳播恐怖活動相關非法信息的犯罪非常嚴重,已成為主要形式的網絡恐怖活動犯罪。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利用互聯網煽動暴力恐怖活動。此外,利用互聯網進行恐怖活動聯絡、資助恐怖活動、收集用于恐怖活動的信息或獲取技術支持等行為都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皮勇將我國的網絡恐怖活動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網絡恐怖襲擊,主要是利用互聯網對重要的信息技術設施實施的恐怖襲擊。主要有兩種,一是重要信息技術設施,二是對整個互聯網的目標進行的襲擊,后面這種形式可以通過對域名管理服務器等基礎的網絡基本核心實施攻擊來進行;第二類是利用互聯網散布恐怖活動非法信息,此類信息傳遞具有廣泛性和快速性、直接影響受眾、交互性等優勢;第三類是利用互聯網進行恐怖活動聯絡,資助恐怖活動,此類網絡恐怖活動發展非常迅速,網站數量迅速增加,發布信息的質量和復雜程度也在提升,在信息交流方式上,也由單一的信息推送轉變為信息交流互動,保密性越來越強;第四類是利用互聯網收集信息和獲取技術支持。
“我國的現有立法如果不進行完善的話,還不能夠適應打擊目前情況下暴恐犯罪的需要,尤其是目前網絡恐怖犯罪的需要。”皮勇指出,傳統罪名只能夠處理部分案件,并不能夠處理全部煽動恐怖案件。比如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只適用于恐怖活動組織,而恐怖活動組織的認定是有嚴格程序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必須以分裂國家為目的,而有的煽動暴恐活動沒有分裂國家的表現。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也是如此。鑒于此,皮勇建議,刑法中應設立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煽動暴力恐怖活動罪。
據了解,目前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對于打擊恐怖活動作出部分修改補充。“草案的部分內容有助于改變目前的立法狀況,解決反恐的司法難題。”針對草案,皮勇分析指出,草案第六條規定了以制作、散發材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第十五條規定了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犯罪,這兩種犯罪都與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煽動恐怖活動犯罪有著密切的關系,反映了我國已經在著手設置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煽動暴力恐怖活動罪。
皮勇認為,將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煽動恐怖活動入罪,需要從反恐怖主義法和刑法兩方面進行構建,并使反恐怖主義綜合立法和刑法中的反恐條款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一方面,作為我國專門的綜合性的反恐怖主義立法,反恐怖主義法應采納國際反恐主義的立法立場,將“恐怖主義”界定在“行為”范圍;另一方面,應科學設置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罪和煽動恐怖活動罪。但將宣揚恐怖主義思想、煽動恐怖活動入罪具有高度敏感性,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必須審慎對待、科學設置罪狀,并予以充分論證。“宣揚恐怖思想入罪門檻問題必須注意,要劃清該罪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及危害的程度。我認為,根據我們國家立法的特點,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分裂民族罪,按照情節處理是比較恰當的。”皮勇說。
皮勇強調,打擊網絡恐怖活動還要注意協調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我們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用刑法解決,治安處罰法和刑法應當結合起來,有些行為不需要列入刑法打擊范圍的時候,治安處罰法應有相應的條款補充,形成一個比較完備的立法體系。”皮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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