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意見 專家建議:性暴力也應算家暴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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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目前正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近日,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邀請專家研討,為“反家暴法”提建議。有專家表示,“反家暴法”要強調對家暴零容忍,性暴力、同居暴力都應視為家暴,寫入法條。
建議一
性暴力應設單獨章節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提出,“反家暴法”草案中應將性暴力設為一個單獨章節。
李明舜提出,草案目前只規定家暴為對身體、精神的侵害,但忽視了性暴力。“性暴力雖然有時候表現為身體暴力,有時候也和精神暴力有關,但它和單純的精神暴力、身體暴力不同,會給受害人帶來身心的摧殘及人格尊嚴的毀滅。”
性別問題研究專家馮媛也表示,性方面的侵害不是只有強迫發生性行為這一種方式,還有很多是來自其他形式的性強迫和性傷害,所以性暴力不能忽視。
據參會的多位律師介紹,實踐中有不少涉及性暴力的案子,但由于法律的缺失和舉證的艱難,受害人的權益往往很難得到保障,希望“反家暴法”中能給予權威的界定。
建議二
和前配偶暴力也應算家暴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草案的這一規定,意味著將戀愛同居發生的暴力以及前配偶的暴力行為排除在“反家暴法”之外。李明舜提出,“反家暴法”不應是一個家庭法,而應是社會法,所以不應僅調整家庭層面。“同居關系和前配偶之間發生的暴力也應該算家暴,不然就漏掉了很大一部分。”李明舜說,離了婚的人雖然不存在法律關系,但實際上他們和其他普通人的關系明顯是不同的。同樣,同居關系間的暴力也應該屬于家庭暴力。
馮媛也提出,草案中對家庭成員的定義過于狹窄,對同居關系者、離婚的伴侶,甚至是分手的戀人,他們之間的暴力都應該視為家庭暴力。“在實踐中,很多惡性案件其實就發生在這些關系中。”馮媛說。
建議三
社區也要強制報告
草案規定:下列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這些機構包括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
李明舜表示,草案中對家庭暴力的處置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這與國際社會通例以及國外的做法是一致的,是家庭暴力處置章節里的一大亮點。但強制報告制度更多地關注了屬人,卻忘了屬地,“很多家暴都發生在社區,因此需要明確社區的強制報告義務。”
李明舜還表示,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只明確了構成犯罪的,卻忽視了民事責任部分,比如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嚴重后果就一定要明確,這類似于國外的民事保護令,“在國外,違反民事保護令本身就是刑事犯罪,很多人因此不敢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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