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廣東村務公開條例將施行 嚴防“小官大貪”
2014-12-02
瀏覽次數:
大中小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日對外發布新修訂后的《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該條例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近年來廣東基層農村職務犯罪呈上升趨勢,修訂后的該條例強化了農村基層懲防體系建設,列明16種必須公開的村務事項,以遏制農村基層腐敗,嚴防“小官大貪”。 村務公開是中國村民自治制度體系的重要環節。廣東是中國較早出臺村務公開條例的省份,但近年來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作不透明,征地不公開情況時有發生,甚至成為激發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修訂后的《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明確規定的村務公開事項包括,村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招投標等情況以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村集體所有土地等的承包經營、征收征用、安置標準、征收面積和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收入、使用情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以及土地收益情況;宅基地的分配情況;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及其管理使用;村委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選舉等情況;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情況。 該條例規定,應當公開的村務事項,涉及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的,應當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財務、集體經濟、政府專項資金情況事項應當每月公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其中,及時公開的村務,應當在公開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公布。 條例顯示,廣東的鄉、民族鄉、鎮政府,縣級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對村務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的村委會,應當責令其限期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可建議村民會議對村委會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罷免。(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