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反家庭暴力法設專章對未成年人予以保護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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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頻繁曝光的侵犯未成年人的惡性事件令社會震驚。由于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對象,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改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狀況的意義不言而喻。近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有關反對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條款引人注目。
從具體內容來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與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予以特殊保護的原則;重申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明確規定了特殊職責部門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必須舉報的法律責任;重申了監護人施暴將被撤銷監護資格;重申了詢問未成年受害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的制度,等等。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對未成年人特殊性予以更多關注。”在肯定征求意見稿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的同時,一些專家建議反家暴法繼續加大對兒童,如家暴目睹兒童的特殊保護,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章,落實監護保護制度。
對家暴目睹兒童缺乏關注和保護
當著孩子的面,父母之間拳腳相加,一旁的孩子驚恐萬分,大哭不止。現實中,雖然家暴目睹兒童不是家暴的直接受害者,但家庭暴力給目睹兒童的傷害無疑也是巨大的,主要體現在對其精神和心理的傷害,同時對其性格、行為模式的形成會產生巨大影響,可以說,目睹家暴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影響甚至可能是終生的。
“一個人如果兒時遭受暴力或是目睹暴力,其成年后成為施暴人的可能性遠遠高于正常環境下成長的孩子。”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主任李瑩介紹說,家庭暴力具有習得性特點,就是說家暴加害人不是天生具有暴力傾向,而是受到其生長環境、人生經歷的影響。因此,國外立法中很多都有對目睹兒童保護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還有對家暴目睹兒童專門的服務熱線,針對家暴目睹兒童的社工、心理、法律服務也很完善。
李瑩建議,在反家暴法中增加目睹兒童保護的內容,包括對目睹兒童的心理、社工支持和法律救助,對目睹兒童的救濟,如庇護、監護權變更等內容。
李瑩還建議,應在家暴定義中加上列舉條款并且明確對兒童暴力的行為,如體罰、性侵害、遺棄、虐待等。“征求意見稿對家暴行為定義過于籠統,不明確,尤其是沒有列舉性規定,這不利于職責部門甄別什么是家暴,也不利于家暴受害人了解哪些情況屬于家暴行為,由于針對兒童的家暴具有一些獨特性,如體罰、羞辱、性侵害等,如果沒有列舉性規定,不利于對兒童家暴受害者的保護。”李瑩說。
保護令未考慮到未成年人特殊性
“如果從未成年人(兒童)視角審視,此次征求意見稿不能不說離預期尚有較大差距。”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指出,未成年人是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特殊個體,其與成年人——包括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有著本質區別。盡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原則,但并未對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侵害中特殊性予以必要的關注。
姚建龍舉例說,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有一個亮點是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但這一制度并未考慮到受家庭暴力侵犯的未成年人的特點。未成年受害人并不具有申請人身保護的意識與能力。雖然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但在絕大多數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其父母本身通常是加害人,顯然加害人不會自己為受害人申請人身保護裁定,而其近親屬由于加害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為受害未成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現實可能性十分微弱。
此外,姚建龍認為,廣受關注的父母施暴將被剝奪監護權的規定也有遺憾。征求意見稿雖然重申了民法通則與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剝奪與轉移監護權的規定,但并沒有解決剝奪監護權條款之所以成為沉睡法條的原因,即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是誰,相反卻細化了被剝奪監護權的父母可以在三個月后申請恢復監護權。這種對兒童權益意識的缺乏與成年人本位立場,令人遺憾。
監護權轉移制度還應進一步完善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很多種因素,缺少監護支持與監督是重要原因。雖然征求意見稿中對兒童的特殊、優先保護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體現,對監護權的撤銷也作了具體規定,但如果在監護權上受暴兒童父母雙方都不適格(比如都是施暴人或都沒有監護能力),或是受暴兒童沒有其他監護人,此時又該如何對未成年人提供保護呢?
姚建龍建議,應在反家暴法中細化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規定的剝奪和轉移監護權的條款,尤其是要明確提起剝奪監護之訴的所謂“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具體范圍。
“兒童監護權不僅是私領域的問題,必要時國家應予以干涉和補救,以實現對兒童的保護和救濟。”李瑩建議建立國家監護制度,由國家履行監護責任。她指出,近幾年已發生多起因暴力、忽視而造成未成年人傷害甚至死亡的案件,因此反家暴應該將這塊內容納入規制范圍,但在征求意見稿中沒有提及家庭暴力受害未成年人的國家監護問題,應增加對這一內容的規定。
設專章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
為切實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姚建龍建議,反家暴法可以借鑒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經驗,設置“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預防與處置”專章。專章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借鑒國外對虐待兒童的通行界定,應當放寬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為的界定,將“忽視”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疇。“國際上一般將兒童虐待分為四種主要類型:軀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有的學者稱為心理虐待)及各種形式的忽視。就未成年人而言,忽視是一種對未成年人具有嚴重傷害的特殊形式的侵害,且不能為草案所規定的精神暴力所涵蓋。”姚建龍強調。
其次,應借鑒國外兒童保護官的設置,并吸收司法實踐的探索經驗,明確規定觀護人這一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人員。由其具體監督父母監護權的行使,及時制止父母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申請人身保護令、護送至臨時庇護所、評估父母監護能力與資質、銜接受害未成年人重返家庭環境。
“要在父母頭上架起達摩克利斯之劍,時刻警醒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的現實法律后果,以最大限度地防治家庭內的虐待兒童行為。”姚建龍說,我們期待國家能參考國外未成年人立法經驗,單獨制定防止兒童虐待的法律,而在這之前,反家庭暴力法中增設未成年人專章的必要性更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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