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印發修改后《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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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修改后《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下稱《復查規定》)。這是《復查規定》實施16年來首次修改,對于依法按程序處理刑事申訴案件,強化對申訴權的保障,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自身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后《復查規定》從多方面強化了對申訴權的保障和規范。如降低申訴門檻,對申訴條件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便利當事人申訴,對申訴材料要求作了明確細化規定;明確規定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復查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決定中止(終止)辦理的案件應通知申訴人等。 此次修改還突出了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屬性和糾錯功能,健全了冤假錯案及時糾正機制。如調整原《復查規定》中對任務的表述順序,將“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放在“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之前,彰顯了堅決糾正司法不公和維護司法權威的理念;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訴,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承辦案件的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加大上級院對下級院辦理申訴案件的監督力度,對復查終結的案件堅持嚴格的備案審查制度,以保證申訴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 修改后《復查規定》加大了司法公開、檢務公開的力度,規定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采取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復等形式進行公開審查。擴大了公開審查適用范圍,由之前適用于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擴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根據最高檢關于案件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將在網上公開。 修改后《復查規定》由原規定的41條增至共70條,按照依法辦案、規范執法、公正處理的要求,對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受理、立案、復查等程序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明確規定審查刑事申訴期限為2個月;調卷審查的,自卷宗調取齊備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