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武平 常志飛)近段時間以來,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有的當事人或旁聽親屬當庭爭吵、相互謾罵、哄鬧法庭甚至動手打架,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妨害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10月28日上午,黃橋法庭發生一起庭前搶人事件。一離婚案件被告人和親屬多人對原告進行搶拉,企圖在庭前將原告搶走。據了解,原告何某與被告錢某是夫妻,生有兩子女,因雙方感情不和,原告訴至法庭,要求與被告離婚,法庭立案受理后定于10月28日上午9點開庭。上午8點50分左右,當原告一出現在法庭門口,被告及其親屬立即開始搶人。后來,在法庭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將原告保護到了法庭。
黃橋法庭法官吳鵬介紹,被告錢某私自控制何某的人身自由,不僅侵犯了何某的人身權益,也擾亂了法庭秩序。法庭對4名為首者當場予以司法管制,并分別處以罰款6000元。
吳鵬介紹,當事人沖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對個人的罰款從1000元至10萬元,對公司的罰款是人民幣1萬元至100萬元,對個人的拘留為15日以下。4名被管制人員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先后向法庭遞交了悔過書。
同樣是在黃橋法庭,10月23日下午,原告徐某與被告吳某和田某財產糾紛一案準備開庭,雙方當事人親屬在法庭一旁的大廳內聚集哄鬧。十多分鐘時間里,雙方先后兩次撕扯、圍攻、毆打對方當事人,法官、安保人員極力勸阻,但依然不能平息雙方的情緒。被告吳某由于身體比較虛弱,突然倒在地上,呼吸急促,親屬將其抬離大廳,這起鬧劇才得以平息。
黃橋法庭法官蔣鵬飛表示,這是一種嚴重哄鬧法庭的行為,法庭將根據監控錄像,由雙方當事人來指認當時參與打斗的人員,對于參與打斗的人員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擾亂法庭正常秩序的事件屢見不鮮。 9月23日,黃橋法庭開庭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時,一證人出言不遜,當庭辱罵法官,后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寫了悔過書。今年7月22日,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隊值勤人員在法院門口依行檢查時,發現一當事人神色可疑,并從當事人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一瓶農藥,成功排除了一起安全隱患,法警依法對當事人做了嚴厲的批評教育。
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隊大隊長侯明泉介紹,凡進入法院的案件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瓶裝液體如農藥硫酸等違禁物品進入法院。
現在,公民享受庭審旁聽的權利,只要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持有效身份證件就可以到法院辦理旁聽手續。但是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未經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除外。為了保證庭審安全,公民在參加旁聽前,還應該接受安檢。對不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哄鬧法庭,侮辱,謾罵,毆打司法人員的,視情節給予教育,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旁聽時,應該遵守法庭紀律,嚴禁哄鬧、喧嘩,更不能謾罵、侮辱司法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款規定: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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