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特大事故責任領導終身職業禁入
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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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即職業的終身禁入。國家安監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支同祥今天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如是說。 新安全生產法經人大審議后,8月31日發布,于12月1日施行。支同祥表示,推進新安法的貫徹實施,要重點強化新安全生產法的重要地位,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近年來,從一些重特大事故原因分析中都能反映出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這次修訂安全生產法,把國務院23號文,國務院40號文的有些規定上升為法律,并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了進一步強化。此外,要進一步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強化了各個行業部門安全監管的職責,同時法律也賦予行業部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地位。 特別是新法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和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罰。一是加大了處罰的力度,這次新法的修訂力度很大,許多條款已經不再把逾期未整改作為處罰的前置條件,安監部門對企業隱患加大處罰的力度。其次,實施雙罰。原法只是對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處罰,新法進一步加大力度,不僅處罰事故的單位,也處罰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而且力度很大。此外,提高對事故單位處罰的額度,這次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把一般的行政處罰額度提高了2-5倍,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企業最高可以處罰1000萬,對特別嚴重的再增加一倍,最高到2000萬,應該說新安全生產法是一部最嚴厲的法律。 支同祥介紹,目前安監總局已經開始著手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抓緊修訂完善有關的行政法規,制定一些實施細則和辦法。同時對相關16部規章加快修訂,來進一步推進法律法規,特別是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的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