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唐勝 常志飛)劉老漢看著市法院的判決書,感覺一頭霧水:自己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也賠償了傷者近3萬塊錢,為什么法院要判決保險公司的賠償款由自己承擔呢?
劉老漢是我市的一個普通農民,隨著自己年齡愈來愈大,干體力活漸漸力不從心,就拿出幾千元積蓄買了一輛三輪摩托車,在鎮上攬活幫人家送送貨。一次閑聊過程中,劉老漢得知如果摩托車購買了保險,若發生交通事故,即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劉老漢心想: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自己天天開車送貨,磕磕碰碰在所難免,花幾百元錢買份保險圖個安心,于是,劉老漢一咬牙給自己的三輪摩托車上了牌照并購買了保險。
果然,保險買了剛沒兩個月,在一次送貨的途中,劉老漢駕車拐彎時將一個騎自行車直行的婦女張某撞傷,先后花去醫療費1萬余元。劉老漢認為自己買了保險,一切都有保險公司負責,根本沒把這起交通事故放在心上,也沒有向張某支付任何賠償款。不久,張某一紙訴狀將劉老漢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款2.8萬余元。
劉老漢以為這事就此了結,沒想到自己又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是保險公司以劉老漢無合法的駕駛資質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劉老漢返還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2.8萬余元。劉老漢心想,法院都已經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了,再打官司沒有意義啊。于是劉老漢就沒有到庭應訴。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劉老漢并未至公安部門辦理駕駛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遂作出上述判決。
聽了承辦法官的法律釋明后,劉老漢感慨地說:“都是自己不懂法律啊,這幾萬塊錢就當是學費了,我要去跟周圍的人說說,讓大家都接受我的教訓啊!”
【法官釋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上述情形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并非只要投保了交強險,就必然可獲得保險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了無證駕駛、醉酒駕駛、駕駛盜搶車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四種不予賠償的法定免責事由,廣大的駕駛員一定要先學好法,才能更好地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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