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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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0月28日上午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有利于解決現實中行政訴訟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問題,對保護公民權利、保障公正司法、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意義重大,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的精神,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將產生重要作用。 “草案符合我國行政審判工作的實際,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等方面做了許多有針對性的規定,必將對我國行政審判制度產生深遠影響。”蘇澤林委員表示。 蘇澤林提出建議:“第九十六條增加一款,即‘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由該行政機關或者其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希望建立裁執分離制度。” 辜勝阻委員也建議增加裁執分離制度,“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一般應當由該行政機關和其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 車光鐵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內容,同時建議進一步擴大司法裁判權,“從目前法院審理情況看,僅規定對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對于其他被訴行政行為,如果發現違法,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重做。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案件法院雖然多次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反復重做,但有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行為甚至與原行為一模一樣。”他表示,對此應予以嚴格制約。 “草案第三條,關于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出庭應訴,現在的表述有些矛盾。前面強調應當出庭應訴,比較剛性,但后面又說‘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又太柔性。對于什么情況不能出庭,表示得不明確。” 劉政奎委員建議,將“不能出庭的”修改為“經法院同意不能出庭的”,由法院視具體情況掌握。 對此,楊邦杰委員也提出相同觀點,“如果負責人出不了庭,至少也應該是當事人出庭,是處理這件事情的人,否則這個問題很難了結,所以出庭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一定要解決這個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