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草案規定 被訴行政機關應出庭應訴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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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10月27日上午進入三審程序,正式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者,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處分的司法建議。 草案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付諸實現,草案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同時,為了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精神,草案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草案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記者獲悉,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與現行行政訴訟法相比,目前的草案已由75個條文擴充到了102個條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對現行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