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常志飛)中國有句老話,“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可是李某卻將這句話拋之腦后,借用他人的身份證辦理信用卡后,謊稱沒有辦到,然后瘋狂套現。近日,李某被市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情】李某今年剛剛三十出頭,初中畢業后就外出打工,輾轉北京、上海等地。做了幾年的水電工后,感覺賺錢太少,周圍的人都辦廠賺了錢,他決定也回家辦廠。然而,因為經營不善,李某辦的服裝廠在三年之后倒閉了,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欠下了十幾萬的外債,很多人上門要錢。后來他想到銀行先貸款還錢,誰知李某將自己的申請提交給銀行想辦理信用卡后,被拒絕了,原來他在銀行有了不良記錄,無法通過信用卡申請。
2012年4月的一天,李某的一個朋友想請他幫忙辦理信用卡,并提供了身份證和收入證明等。李某一看,冒出了一個壞主意:自己的身份證辦不了貸款,就用別人的身份證辦信用卡貸款。在答應了朋友的請求后,李某拿著身份證到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申請了信用卡,透支額度分別為5000、3000、2000,在填寫的資料里除了申請人填寫的是朋友的名字以外,其他聯系方式、聯系人等都是填寫了自己的基本情況。兩個月后,李某冒用朋友的名義領取了3張信用卡,然后將身份證還給了他朋友,說銀行審查沒有通過,沒有辦到信用卡。拿到了這3張信用卡后的李某開始了瘋狂的套現,他先后采用ATM機柜取錢、煙酒店刷卡套現等方式,透支了農行5000元、中行3000元、工行2000元。后來李某的朋友收到銀行的催要通知書后立即報了警。
歸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且退出全部透支款息。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主動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
【法院審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并已退出全部透支款息,未給國有商業銀行造成經濟損失,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提醒】:身份證作為個人身份特征的最重要憑證,按法律規定,個人必須妥善保管,這是法定義務;向熟人出借身份證也是違法行為。如果因為自己大意的遺失、或者隨便亂借,被心懷不軌的“宵小”利用,將會承擔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因此,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以免產生不必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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