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設施農用地管理出新規 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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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17日電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通知》共分為四部分:一是合理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锻ㄖ穼⒃O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進一步明確三方面范圍。在界定范圍時,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的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以支持土地規模經營和規;Z食生產;同時,將附屬設施中的生活用地從設施農用地范圍中剔除。 《通知》明確,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二是積極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用地。《通知》重點就“設施農業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等內容做出規定!锻ㄖ访鞔_,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對于平原地區從事規;Z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論證后可占用基本農田。 三是規范設施農用地使用!锻ㄖ芬,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并發揮鄉級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用地協議由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并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四是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與監管!锻ㄖ芬,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建設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嚴格設施農用地執法。并強調,經營者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蛲ㄟ^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精致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與此同時,設施農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將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