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雪峰)2011年6月,貴州籍男子吳某伙同其他4人,在我市的某農村超市搶劫老虎機1臺,并砸毀店內物品。案發后,4名同伙被及時捉拿歸案并判處刑罰,吳某在逃約3年后,終于在貴州落網。近日,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情】2011年6月28日16時許,被告人吳某伙同楊某、龍某、楊某某(均已被判決)乘坐徐某(已被判決)駕駛的魯QV2xxx轎車至我市珊瑚鎮劉某某經營的超市,以打“老虎機”為幌子,企圖伺機盜竊“老虎機”內的硬幣。在被懷疑并被查問身份后,楊某提議搶走店內“老虎機”,被告人吳某及龍某、楊某某等人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吳某及楊某、龍某、楊某某從車內各取出1把砍刀至超市內,被告人吳某及楊某、楊某某持刀砸壞店門、柜臺、電子秤、電話機等物,楊某某持刀將劉某某等人逼在超市墻角,被告人吳某等人將“老虎機”強行搬至轎車后備箱,徐某駕車帶四人逃離現場。事后經清點,被搶老虎機內共有現金人民幣1700余元,被告人吳某分得贓款人民幣300元。經鑒定,劉某某經營的超市被砸物品價值人民幣304元。
歸案后,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共同使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被告人吳某系持械搶劫,且搶劫對象為殘疾人,均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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