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街鎮李蕩村村民李慶才將土地流轉給本村能人李桂生用于發展高效農業。然而,在合同還有一年才到期的情況下,李慶才卻要求解除合同。究竟發生了什么變故?解除合同有什么依據?合同是否能夠解除?
日前,河失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李慶才與被告李桂生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簽訂的新街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返還土地給原告耕種;判令被告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合計人民幣2629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李慶才訴稱,2007年5月25日,在李蕩村村干部及鎮農技部門監督和見證下,他與被告李桂生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以每畝600元的租金,將3畝多田租給李桂生8年,用于發展高效農業。此后,李桂生籌足了資金,在租賃的上百畝土地上建起了新街鎮第一批冬暖式大棚。由于種植的蔬菜價格波動大,李桂生虧損較大,于是在2011年將高效農業基地轉租給楊老板搞蔬菜種植,這其中就有李慶才的3畝多田地。
根據李桂生與李慶才簽訂的合同約定,如果要將土地轉租,李桂生就要同李慶才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然而,李慶才說,當時李桂生在轉包給楊老板時,并沒有履行合同約定與他簽訂補充協議。因為李桂生違背了合同,沒有按照合同辦事,所以李慶才要解除合同。
但李桂生認為,雖然沒有履行補充協議,但他將土地轉包給楊老板時,李慶才是同意的。并且都接受了土地租金,是認可的。
根據李桂生發放的租金表顯示,李慶才在2011年至2013年間,都簽字確認拿取了土地租金,這期間的租金每畝已漲至800至950元。
既然已經同意轉包行為,那后來李慶才為什么還要求中止合同呢?期間雙方雖然有爭議,但隨著此后土地租金漲至950元每畝,雙方都接受了這一既成事實。到了2013年4月,李桂生再次將土地轉租給唐老板發展生態種養。同年10月份,李慶才發現,訟爭土地上栽上了果樹,并且砌了圍墻,挖了溝,打亂了水系,改變了土地農業用途。
根據雙方的出租合同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乙方不能改變出租土地的農業用途;第六款,乙方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打亂水系、不影響第三人生產經營和流轉期滿后保證復耕的前提下,對租用的的土地具有生產經營自主權。
眼看著承包期限就快要到期了,如果在土地上砌了圍墻,那么李慶才拿到土地后,復墾的難度無疑就加大了。于是,李慶才多次到承包地上阻撓。今年7月25日,雙方發生糾紛后,派出所趕到現場接警。李慶才要求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李慶才說,不光是土地的種植性質改變了,而且李桂生將土地轉包給唐老板進行生態種養的時候,并沒有告知他們,也沒有按照當初的合同要求簽訂補充協議。但李桂生說,他將土地轉包給唐老板的時候,當時是在老支書家談判的,而且當時有許多租賃土地的農戶在場,李慶才也在現場,他不可能不清楚的。
李桂生的這一說法得到了村委會的書面證明。此外,村委會也證明了所建的圍墻是在集體公用地的渠道上,并不在李慶才的田地上。而且李桂生認為,他們并沒有改變訟爭土地的性質和用途,當初簽訂合同時,明確是用于高效農業的,高效農業不能單純理解為種植蔬菜,還包括種植林果、花卉等。
法庭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趕到訟爭土地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法院將先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將依法作出裁判,媒體也將予以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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