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外》:一幫工跌傷 三人成被告
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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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離奇的跌傷事故,一宗錯綜復雜的民事糾紛案件,村民嚴正堯在幫工過程中不幸跌傷。那么,損失究竟誰來賠償?
嚴正堯今年58歲,是濱江鎮馬甸社區雙彭村人。老人的頭部有兩塊凹陷了下去,這是在一起意外事故中造成的腦骨損傷,已經影響到腦部神經。醫生建議等他恢復好了,要補腦骨,因為目前他的頭皮搭在上面,壓迫神經。
由于腦部神經受到影響,嚴正堯幾乎不能說話,有時候掙扎著說幾句,也聽不分清在說什么。現在整個人癱瘓在床,吃喝拉撒都由老伴兒照顧。
今年年初,同村的沈玉承包了一處輔助用房改建工程,并將工程承包給王國平施工。2月23日中午,王國平、嚴正堯和幾個小工一起在沈玉成家吃完中飯后,沈玉成的弟弟沈達成開著電動三輪車載著嚴正堯和兩名小工去王國平家拉砂漿機,途中嚴正堯從車上跌落受傷,先后花去醫療費用99000元,這對于一個并不寬裕的家庭來說,無疑是一筆沉重的負擔。
事故發生后,鎮村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協調,但沒有達成一致。于是,嚴正堯家人一紙訴狀,將王國平、沈玉成、沈達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先前的醫療費用8.9萬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嚴正堯在醫院共花去了醫療費用99000元,自行承擔10%,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賠償89000元。第一被告王國平認為,嚴正堯跟在他后面打工是事實,但原告的事故并不是在自己的安排下發生的,事故的發生是由車主沈達成造成的,責任應該由他承擔。
第二被告沈玉成則認為,他將房屋承包給王國平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應當由被告王國平負責,原告嚴正堯是在拉砂漿機的過程中受傷的,其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原告和被告王國平承擔。
第三被告沈達成則認為,他幫忙去王國平家拉砂漿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原告坐到電動三輪車上,是嚴正堯自己不慎從車上跌落受傷的,嚴正堯的受傷損失應當由他自己承擔。此外,沈玉成、沈達成認為,嚴正堯是王國平的雇工,王國平對自己雇傭的工人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當由他承擔責任。
法庭上,沈達成還找來一位證人到庭作證,證明原告坐三輪車是在他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坐上去的。但對于這一證人證言,原告代理人認為,證人與沈玉成、沈達成是舅子關系,而且沒有證據佐證,因此對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在法庭調查中,沈達成說,從老大沈玉成家出門行進了不到30米,就發生了事故。沈達成說,嚴正堯從車上跌落后,起初并沒有什么大的傷痛,他們幾個就把嚴正堯扶到了沈玉成家。之后,沈玉成一幫人趕快將嚴正堯送到了醫院進行治療。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代理人認為,原告嚴正堯跟隨王國平后面打工屬于雇傭關系,王國平作為雇主,對雇員的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沈玉成作為建房戶,在此過程中選任了沒有資質的王國平承接工程,有選任過錯。
此外,沈達成利用駕駛運載貨物的車輛載人,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更沒有預防到安全的風險。據此,原告的受傷,三被告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沈達成認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失, 明知電動三輪車不能載人。造成他的受傷, 原告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他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庭審結束后,法官進行了調解,但雙方存在很大的意見分歧,調解沒有成功,法院將擇期宣判。
濟川法庭庭長尹紅梅認為,農村村民建房應選用有建筑資質的包工頭。如選用無資質的包工頭,在建房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因其選任不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義務人請求幫工人、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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