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泰興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被告人張某今年38歲,泰興人,初中文化。自1996年以來,曾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多次獲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間,被告人張某先后3次容留多人在其租住的城區某小區房屋客廳內吸食冰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4條、357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當庭認罪,并對自己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沾染毒品的行為感到后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張某有犯罪前科和行政拘留劣跡,均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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