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明確軍事設施拆除或改民用的批準機關
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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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軍事設施在一些情況下予以拆除或改作民用的批準機關。 根據修正案草案,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無需恢復重建的,應當及時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設立的臨時設施拆除。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軍事設施改作民用的,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適當下放軍事設施改作民用或實行軍民合用的審批權限。為此,修正案草案作出規定,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在分組審議時,方新委員建議增加一款內容:“軍民合用的機場、港口、碼頭應嚴格劃定軍民合用和各自管理使用的區域與責任。” “因為過去這些年,由于使用的區域和管理責任不清,一些軍民合用的機場、碼頭發生過事故,有必要對區域和責任加以嚴格界定。”方新委員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