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明確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
2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提出了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介紹說,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協調、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有些常委會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做好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需要軍隊和地方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解決有關問題。 修正案草案規定,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相互配合,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軍事單位和地方政府建立協調機制,不僅是保護軍事設施的需要,也是密切軍民關系的需要。”張云川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說。 提出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的同時,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的統籌兼顧機制和措施。 根據修正案草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游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 修正案草案規定,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應當考慮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盡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表示,有關部門提出,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涉及的因素比較復雜,需要軍地的專門機構相互協調,共同確定具體保護措施。為此,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保護措施,由軍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和標準共同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