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中國法院網訊 (張先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6月23日上午正式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據悉,草案圍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總體要求,突出預防為主等修訂思路,強化食品追溯等制度,修改幅度很大,新增條款繁多,涉及產業環節非常復雜。 與現行食品安全法相比,草案修訂的主要內容集中體現在強化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實行社會共治等四個方面。 草案有關強化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完善基礎性制度,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范、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準整合、跟蹤評價標準實施情況等要求;增設責任約談制度,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草案有關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在食品生產環節增設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檢驗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配方備案和出廠逐批檢驗等義務,并明確規定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奶粉;在食品流通環節增設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和網絡食品交易相關主題的食品安全責任;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細化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增加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草案有關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的內容,主要是突出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了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最高為貨值金額三十倍的罰款。 草案有關實行社會共治的內容,主要是規定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強調監管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規定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