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新一輪建房熱潮正在興起。但由于農村建筑市場安全管理松懈、簡易施工,導致建房施工損傷案件發生數量不斷上升。
日前,曲霞法庭公開審理了原告王文明與被告王建生、王宏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他們都是張橋鎮克仁村人,是堂兄弟。
2012年11月4日,王宏生將三間“假三層”樓房承包給王建生建造,2013年4月29日早上九點多鐘,王文明在王宏生家的廚房鑲貼瓷磚時發生事故受傷,造成脊椎骨斷裂。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王文明在入院記錄上卻說是自己在家裝燈泡時不小心跌落受傷。被告王建生認為,既然是在自己家中受的傷,那就與他就概無關系。
曲霞法庭審判員張鵬介紹,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傷是否是原告隨被告王建生在被告家鑲貼瓷磚所造成,兩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在舉證環節,王文明出示了兩份情況說明,證明自己是在王宏生家鑲貼瓷磚時因腳手架發生意外倒塌致傷。王文明說,出事前,他已經鑲貼瓷磚兩天,第三天早上9點多鐘,當鑲貼到最后一塊瓷磚時,摔了下來。
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是:王文明與王建生是雇傭關系,還是承包關系?這涉及到賠償的責任認定,雙方在法庭上爭執不下。
究竟是雇傭關系還是承包關系,雙方各執一詞,都沒有提供出有力的書證或者物證。本庭的第三個爭議是:誰應該負主要責任,誰應該負次要責任,原被告雙方也是各執一詞。
被告王建生認為,王文明從事鑲貼瓷磚工作20余年,對工程的安全操作應該了解,應該知道按照正常的操作規程來施工,在施工前應該檢查相關部件安全方面。因此,造成的相關損失應該由王文明自己承擔。
而原告王文明認為,由于被告王宏生將房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缺乏安全條件的王建生施工,才導致自己受傷,對自己的損傷,王宏生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二被告王宏生則認為,自己將房屋建筑承包給第一被告王建生,根據雙方協議的內容,原告的受傷與自己無關,他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休庭后,法庭進行了多次調解。調解沒有成功,法庭將根據查明的事實,擇期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第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雇傭合同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張鵬告訴記者,目前農村建房比較多,在此過程中,發生了較多事故。今年到目前為止,他們已經開庭審理了7起類似案件。建筑方無資質、合同訂立不規范、手續不齊全、安全隱患多等問題,是農村建房糾紛頻發的主要原因。張鵬提醒廣大群眾加強法制意識,規范農村建房市場,特別要有簽合同的意識,主家跟包工頭之間要簽合同,包工頭同工人之間是承包關系還是雇傭關系,也要加以明確,以減少今后的麻煩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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