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尹明生)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針對群眾反映的辦案“三同”問題,市法院立行立改,日前專門出臺了《關于嚴禁外出辦案中與當事人“三同”的規定》,堅決杜克杜絕外出辦案中與當事人同吃、同行、同住的“三同”問題,確保司法公正。
規定明確外出辦案,原則上由審判員、執行員或書記員兩人以上前往。外出辦案期間,不得有當事人隨行,不得接受當事人安排的吃喝、游覽和娛樂活動,不得由當事人安排住宿。當事人申請外出財產保全、調查取證等事項,案件承辦人按規定在法院報銷,不得要求當事人支付。外出辦案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實行定額包干,實際住宿費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自理。
對發現和舉報屬實的“三同”問題,該院將依紀依規處理,實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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