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服務公司不得搞場外交易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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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近日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這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依據聯合公告的原則性規定,分別發布相關實施細則之后,滬港股票互通試點的又一重要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證券服務公司的設立、職責、行為準則,以及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各自的職責及業務規則。
該《規定》擬明確,為內地投資者服務的證券服務公司,由上交所依照相關業務規則安排其履行的職責,包括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履行額度管理職責。為履行此職責,證券服務公司應當制定港股通的業務規則、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制定內地券商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并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為券商提供技術服務,并對其接入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規定》提出,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證券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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