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三種情形明確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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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在工商總局此次征求意見的四部規章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最受關注。那么,企業的哪些情形將會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無疑當屬焦點中的焦點。
縣級以上工商負責名錄管理
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的規定,此次管理辦法明確了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三種情形:一是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是企業未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三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其中,對于“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情形,辦法予以明確規定,即:工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來確認是否能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系。為了保證這一方式的嚴肅性和有效性,辦法明確規定,應向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兩次郵寄,且兩次郵寄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5日,也不得超過30日。
在經營異常名錄管轄方面,辦法明確,總體上按照“誰登記、誰管轄”的原則,由各級工商部門對經營異常名錄進行管理。其中,國家工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同時,考慮到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的及時性和針對性,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負責其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年報結束15日內作載入決定
按照上述三種情形,該辦法又分別規定了工商部門將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
一是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年年報結束之日起15日內作出載入決定,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二是企業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限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無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系的,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作出載入決定,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申請恢復正常須上報歷年年報
為使企業信用能夠得到修復,允許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及時糾錯,管理辦法對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載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允許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同時對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同情形做了程序性規定,即:
一是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注銷的,自注銷之日起7日內移出。
二是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時,須上報歷年年度報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三是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四是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或者企業依法申請辦理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此類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載入目錄3年進嚴重違法名單
該管理辦法明確,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對企業影響較大,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催告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仍未履行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在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異議處理方面,辦法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部門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辦法還對工商部門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及時糾正。”
辦法指出,載入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企業被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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