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廣告擬禁止出現商標標識及聯系方式
2014-05-12
瀏覽次數:
大中小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昨天消息,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公益廣告禁止出現商品或商業服務名稱、商標標識、聯系方式以及任何與宣傳、推銷商品或商業服務有關的內容。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6月8日。
針對實踐中對公益廣告的模糊和泛化現象,意見稿特別規定了排除款,以體現“公益性”,制定了內容發布準則。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于公益廣告。企業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但不得違反相關內容。如不得出現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以及與宣傳、推銷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系方式等。違反規定將視為商業廣告。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