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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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陳思) 為防止減刑、假釋領域的司法腐敗,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規定》主要包括八個方面內容: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明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合議庭成員可以包括人民陪審員;明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全面考量罪犯執行期間表現、犯罪具體情節、再犯罪危險性等情況;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明確規范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參與人員、場所和程序等事項;針對目前減刑、假釋案件書面審理時實質審查不夠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規范減刑、假釋裁判文書的形式和內容以及明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
《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公示期限為五日”。
《規定》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該《規定》第6條指出,對6類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3、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4、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5、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針對目前減刑、假釋案件書面審理時實質審查不夠的問題,《規定》第14條、第15條專門對書面審理進行規定:一是規定合議庭人員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二是強調書面審理的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此外,《規定》第19條指出:“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布。”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布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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