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案件在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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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指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第25條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該條所確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示的范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與執行機關報請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該條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實踐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議庭評議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則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針對上述問題,此次出臺《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公示期限為五日”。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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