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有望年內拿出
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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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近日召開的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無錫論壇”上了解到,改革開放以來最大規模的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目前已進入課題研究階段,修訂草案將于今年年內拿出。專家預測,新版文物法有望確立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之間相互獨立的平衡關系,對犧牲文物搞建設行為實現有效制約。
文物遭欺負因法律不夠硬
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頒布實施,是我國文物保護領域的第一部法律。2002年,文物保護法經過全面修訂,確立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目前,我國制定發布與文物保護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總數已經超過600項,基本覆蓋了文物工作的各個重要方面。”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說。
然而,作為GDP總量位居世界第二的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近年來,中國一直面臨著基本建設過熱和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矛盾。在上周揭曉的2013年度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中,除3項為學術性主動發掘外,其余7項均為配合建設的“搶救性發掘”。輿論認為,在當今中國文化遺產保護與基本建設的爭奪戰中,“搶”下來的“七大發現”可謂中了幸運獎。
歷史建筑變臉私人會所,名人故居遭到維修性拆除,千年古遺址在地產開發的浪潮中慘遭碾壓……“文物遭欺負”的表象下,是文物法規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文物執法部門力量薄弱等制度性軟肋。
勵小捷介紹,目前文物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部分領域存在立法空白。比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流失文物的追索等方面,至今尚未出臺相應的法規;與文物法律配套的法規、規章數量仍然偏少,有的層級過低,許多規定還缺乏具體可操作的細則。此外,文物法律法規內容還不完善,影響文物的有效保護和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勵小捷舉例說,比如實踐中已經比較成熟的文物新類型未列入法律法規范圍,現行法律法規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措施還不夠細致,文物違法責任與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還不相適應等。
文物保護要與建設平衡發展
根據2011年12月底公布的中國第三次文物普查結果,全國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76萬余處。而在過去的近30年中,共有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消失,平均每年消失千余處。
“1982年出臺的文物保護法,對‘文革’時期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了有效的撥亂反正。到了2002年,針對新時期基本建設和城鄉建設導致的文物大規模流失和破壞,有關部門對文物法進行了首次修訂。”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說:“不過,文物法從立法到上一次修法,實際上是‘相對被動’的。”
朱兵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的工作重心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文物立法基本上也是圍繞著經濟建設而開展的,這就決定了文物法長期以來的從屬地位。
“當今,中共高層已經擺脫了對GDP增速的片面追求,提出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總布局。文化建設是中國全面實現小康的重要一環,與經濟建設變成了平衡發展的關系。”朱兵認為,在這一時代背景下重修文物法,要打破文物保護對經濟建設的被動關系,與之實現“平衡與共存”。
專家建議修法加大懲罰力度
勵小捷指出,修法的原則即開門立法,在修法全過程中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整體規范,突破部門立法的局限,增強法律規定的普遍適用性。
專家認為,本次文物法大修,將對原有法條“加鈣片、加營養”,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文物問責的懲罰力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利紅認為,行政強制權受限,是文物部門的苦惱所在。建議將原文物法中“責令改正”的表述具體化、清晰化,并通過司法解釋推動其執行力。此外,她還建議將“啟動民事賠償”寫入法條,屆時,破壞文物行為的賠償數額可能是天文數字。哪個開發商不會掂量著辦事?
廣東省文化廳副廳長楊偉時建議建立文物保護單位的“降級和撤銷制度”。不可移動文物遭受嚴重損毀無法恢復的應予以降級,喪失保護價值的應予以撤銷。文物保護單位因人為原因降級和撤銷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師唐仲明認為,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是“保護”,但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更應注重發揮其社會效益。只有處理好“保護好”“利用好”“承傳好”的辯證關系,才能提升中華文明的影響力。隨著文化遺產概念的不斷擴展,工業遺產、鄉土建筑、文化景觀、文化線路等文化遺產新概念亟須通過法律方式予以確立和認定。
據了解,本次文物法修訂工作已于2013年下半年展開,國家文物局組織20家單位,對25個問題開展了研究,今年又歸納出12個重點和難題,委托13家單位繼續研究。
來源:新華社- 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李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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