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訴法修正:建議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是被告
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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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處理好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關系,建議明確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是被告。 趙少華委員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檢查行政復議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到,有的省份法院近三年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30%左右是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還要繼續打訴訟官司的。 “這個數字是比較大的。”趙少華說,經過行政復議后,還有30%要繼續打訴訟官司,說明行政復議辦案質量不太高,民眾對其信任度不夠。主要原因是行政復議制度設計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行政訴訟法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是被告。這就意味著,復議機關維持決定就不會當被告,改變決定則可能當被告。趨利避害的心理會使復議機關維持決定漸漸成為一種習慣,從而導致行政復議真正解決糾紛的比例比較低,使原告繼續打訴訟官司。 史蓮喜委員建議明確,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是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其理由是,實踐中經復議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制度功能。如果按照草案的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機關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復議決定的,都以原來行政機關作為被告,這樣就為復議機關逃避司法審查、不認真執行行政復議制度打開了口子。作出上述修改能夠促使其依法履行復議的職責,這一修改應與行政復議法的下一步修改相銜接。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建議在此次修改行政訴訟法過程中,清晰界定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關系。 “現在的行政復議現狀非常令人堪憂。”李大進說,行政復議大都維持行政機關的決定,不能很好地維護老百姓的權利。如果行政復議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建議把行政復議機關也作為被訴對象。因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就要承擔復議的結果。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