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4-03-25
瀏覽次數:
大中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4日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送審稿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進行了規定。
送審稿指出,對于此次修訂稿中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這三項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此外,為增強可操作性,此次修訂還明確了估價規則和連續采購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具體情形,刪除現有規定關于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并規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24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電子郵件gczbgd@chinalaw.gov.cn等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郭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