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行訴法修改:對行政機關不作為行為可起訴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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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草案將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征用財產、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納入受案范圍。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審議這一草案時,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普遍對草案擴大受案范圍表示贊同。同時,一些委員建議,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將行政機關不作為行為納入本法調整范圍。
擴大受案范圍已是大勢所趨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高廣生說,現行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規定過窄,限制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訴權,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使大量的行政侵權行為得不到及時合理的救濟。
“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復議范圍明顯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如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擴大,勢必產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無法銜接的情況。”高廣生說,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大勢所趨。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此次修改行政訴訟法的巨大進步。”鄭功成委員認為。
吳恒委員在行政訴訟法施行20周年時,曾到基層就該法施行情況進行過調研。“從實地調研情況看,大家都希望擴大行政訴訟受理范圍,不要僅限于財產權、物權,還應包括受教育權、勞動權、文化權益等。”吳恒以義務教育法為例說,這部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吳恒說,很多地方,特別是山區、農村的教師工資水平比較低。教師對基層政府的不作為、不依法行政,應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對于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建議進一步斟酌。”吳恒建議,法律對政府的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這些行為又與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如果公民有證據表明政府沒有實施這些行為,而且這些行為的缺失又直接損害了公民個人的權益,就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不應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
李路委員說,實踐中,在被行政機關侵害權益方面,民營企業除共性的自主經營權和自由競爭權遭受侵害外,還會遭受以沒收財產、身份歧視、政府失信等形式侵害其財產權、平等權情況。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在遭受行政機關侵害時也急需予以司法救濟和保護,這些已突破了人身權和財產權范疇。草案雖擴充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還不夠。
“建議增加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將行政機關侵犯受教育權、勞動權、就業權等情形確定在司法審查范圍之內。”高廣生說。
辜勝阻委員建議在草案中明確規定,只要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都應當被列入到行政訴訟范圍之內。凡是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可訴的事項,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有單行法律法規授權的,也要嚴格遵循。
“對行政不作為要可訴。”吳曉靈委員說,草案規定可訴的是行政作為的后果,但是現在更多的是行政不作為。一些政府機關注重事前審批,事后監管非常不到位。市場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寬進嚴管,行政不作為應作為可訴的范圍。
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舉模式
草案采用列舉加兜底方式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王剛委員建議,可以采用總括加排除的方式來規范受案范圍。因為,列舉方式無法窮盡所有可以起訴的行政行為。建議總括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然后規定受案范圍的排除,比如,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等。
莫文秀委員說,現行行政訴訟法列舉了幾種法院受理的案件,同時也列舉規定了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列舉式的優點是具體、清楚,便于操作。缺點是難免掛一漏萬,缺少靈活性,無法根據社會實踐的需要和相關理論的發展及時作出調整。
“建議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采取肯定概括加否定列舉的模式。”莫文秀解釋說,就是用概括規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同時用列舉方式排除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歐陽昌瓊同意莫文秀委員的意見。
“草案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既有正面清單,也有負面清單。”歐陽昌瓊說,這種情況可能會導致今后行政訴訟法修改頻率越來越高。目前土地問題、拆遷問題越來越多,今后可能人口、環保等其他問題也會越來越多,由此又要不斷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建議凡是受理的,作出概括的原則規定,不受理的,以負面清單形式一一列舉出來。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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