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吳女士和封女士遇到了一件頭疼的事情。3年前,她們從單位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且實際居住至今。但去年到了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卻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煩。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們將單位和同事肖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吳女士、封女士和肖先生都是原市交通建設工程處員工。1999年,公司對位于商井村工程處宿舍院內的1號樓進行房改,賣給本單位合乎條件房改的職工。第一次分房時,將503室分給黃某,603分給肖某,后來黃某把房子退掉了。第二次分房會議確定將503室給肖某,603室作為集體宿舍,吳女士和封女士當時就住進了603室。
2004年,原市交通建設工程處出讓產權,江蘇信成公司成為所有權人。2011年,信成公司開會討論決定與吳女士、封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2013年年初,吳女士和封女士將10萬元房款交付完畢,要求單位過戶時,發現603室房屋登記在肖先生的名下。
江蘇信成公司發現,由于原市交通建設工程處經辦人的疏忽,將603室房屋登記在肖某名下。于是,在公司協調下,肖某答應協助吳女士辦理過戶手續,但等到第二天,情況卻發生了變化。吳女士告訴記者:“前一天打電話的時候,領導私下里也跟我們這么說,他老婆來幫我們過戶,補貼她一點誤工費,我們都同意了。第二天大家都喊他來的時候,他卻不來了,然后他找借口說老婆不肯來,這個事情就沒有辦成。”
無奈之下,吳女士和封女士將信成公司和肖某一起告上了濟川法庭,要求信成公司給她們辦理過戶手續。
記者了解到,這已經是濟川法庭為這次民事訴訟案第三次開庭了。肖某的代理人認為,肖某是603室的所有權人,被告信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協議侵犯了肖某的權利,這份房屋買賣協議應屬無效協議。
法庭在做了大量調查后認為,603室由單位分配給了吳女士和封女士居住,但該房屋產權卻因為單位的失誤登記在肖先生名下,肖先生并未繳納房款,也未實際使用,并在1999年至今從未提出過任何的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江蘇信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軍于本調解書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協助原告吳玲、封小平辦理位于泰興市濟川街道商井村工程處宿舍院內1號樓603室的過戶手續。原告吳玲、封小平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給付第三人肖軍20000元。
濟川法庭庭長尹紅梅介紹,考慮到兩名原告與第三人為同一單位職工,今后仍需和睦相處,且房屋過戶需要第三人協助,經過調解,最終三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并由本院制作了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編后】一起經辦人疏忽大意引發的房產糾紛,讓相處多年的同事和單位對簿公堂,經過三次庭審,最終在法庭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吳女士和封女士最終拿到了房屋產權,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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