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15日起實施
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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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于3月15日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對實踐中如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作出規定,從重典治亂角度加大違法經營成本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制定司法解釋規范司法裁量權行使,在最高法12日公布的首個《2010-2013年人民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狀況》白皮書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分量。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4年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對消費者維權案件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提高案件審理質量。
維權不需行政前置程序
近年來陸續發生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讓社會公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產生心理恐慌,影響社會穩定以及經濟良性發展。為統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權威,正確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最高法于2013年年底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孫軍工介紹說,在程序上,該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提起民事訴訟不需要行政前置程序,個人知假買假不影響行使消費者權利,消費者維權訴訟中舉證責任適當分配等。在實體上,司法解釋明確購買不安全食品、藥品的贈品可以索賠,消費者請求價款10倍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個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消費時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在一定條件下承擔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等,
“司法解釋填補了食品、藥品民事司法解釋的空白,為統一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尺度,解決消費者維權難,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標準。”孫軍工說。
公益訴訟已有成功個案
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公益訴訟制度,為消費者維權公益訴訟提供了依據。據了解,隨后,最高法以高民智的名義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起訴主體、管轄法院、受理條件、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調解、訴訟費用等問題做了研究和探討。
孫軍工介紹說,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該文對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
2012年3月,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國受理消費者委員會代表廣大消費者起訴某餐飲企業的公益訴訟,經過公開審理并經該院調解解決,該餐飲企業停止在提供餐飲服務時強制消費者使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應費用,維護了消費者權益,為今后開展消費者維權公益訴訟積累了經驗。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張勇健表示,公益訴訟是一個全新的制度,在新民訴法中作出明確的程序規定,但法律關于公益訴訟規定得比較原則,在消費者維權領域如何使用還是一個新話題。目前,最高法正在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并且已經就此進行了相關調研,將通過司法解釋或者是其他規范性文件方式,就消費者維權公益訴訟問題作出有關規定。
小額訴訟依法一審終審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向全國法院發出《關于認真學習貫徹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學習貫徹實施好這部重要法律,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
孫軍工強調,在消費者維權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堅持重典治亂。正確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和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讓故意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確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與此同時,還要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消費者是弱勢群體,也是假冒偽劣商品的受害者。人民法院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要設身處地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要在訴訟案件多發地開展巡回審判,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審理。”孫軍工說,針對多數消費者維權案件爭議標的額較小,案情簡單的特點,人民法院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同時努力提高效率。對于消費者提起的小額訴訟,要充分運用簡易程序,依法實行一審終審,盡快實現消費者權益。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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