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
20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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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截至2012年,全國農民工達2.6億。他們作為勞動者廣泛分布在國民經濟的各行業,在我國城鄉一體化、工業化、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方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比較突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成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主要受害者。勞動者辛勤工作換取勞動報酬,維持生計,十分不易,對于惡意欠薪,人民群眾反響強烈,要求用刑罰手段懲治這些無良用工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呼聲很高。一些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多次提出議案、建議,指出惡意拖欠、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侵犯了勞動者獲得報酬的基本人權,在僅以行政手段難以遏制此類現象發生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刑事制裁手段予以嚴厲打擊。因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加大了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打擊力度。各級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然而在審理此類案件的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為準確適用刑法關于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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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義
設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懲治惡意欠薪行為,調整的對象主要是發生在雇主與雇員之間的社會關系,而原先此類問題都是按一般的勞動糾紛處理的。現在將此類行為真正入罪,當然需要慎之又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本身設置了諸多條件,如“逃避支付”、“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后果”等。《解釋》不僅明確界定相關法律術語,而且明確規定定罪量刑標準,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增強了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對于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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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解釋》共九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界定“勞動報酬”的范圍: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是明確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及“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實施,《解釋》列舉了以下情形:(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以往在行為人逃匿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如何責令支付,是個難題。《解釋》第四條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三是明確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解釋》第三條特別設置了幅度標準,各高級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根據這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數額較大”:(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在第三條的基礎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是明確規定從寬處罰情節。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解釋》第六條對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或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報酬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從寬處罰。
五是明確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范圍及單位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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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李某經營著一家建筑裝飾公司。外人看來是個“聰明人”,他著實沒想到因拖欠雇工工資把自己送進了牢房。
2012年9月1日,李某為裝修杭州一家酒店,以工程分包和直接雇傭方式組織50余人進行施工。5個月后,未支付勞動報酬的李某躲藏起來了。2013年1月底,其建筑裝飾公司收到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之后公司仍有21.7萬余元工資未支付給勞動者。為此,9月25日李某被公訴至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19天后,濱江法院判決認為,李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據了解,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新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43件49人,是上年同期兩倍;審結36件,對43名惡意欠薪者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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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評
全國人大代表、喬頓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西服整燙工人呂華榮:每到年關,農民工都會盼望拿著辛苦一年的工錢,歡歡喜喜回家過年。但惡意拖欠薪水的問題卻時常見諸報紙、電視。作為弱勢群體,外出打工本來指望著那些工資養家糊口、教育孩子,每一分血汗錢都有著重要打算。現在惡意欠薪也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對于企業主來說將是不敢觸碰的“高壓線”,更是對農民工基本生存權益的一種法治保障,最高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對一些不容易準確理解和把握的問題進行細化,使司法機關操作起來更方便。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不僅有利于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有利于依法懲治惡意欠薪行為,對企業老板起到震懾作用,也為農民工外出打工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強后盾,有利于提高農民工的勞動熱情,使他們能夠創造更多的財富和更大的社會價值。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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