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注冊資金最低限額規定廢止
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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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工商總局2月26日通報,該局近期已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四部配套部門規章全部完成修改。同時,已進入調試階段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將隨即將啟用的新版營業執照一起,于3月1日同步上線運行。 此次修改的四部規章分別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即將于3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公司法,此次修改取消了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據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司長姜天波介紹,此次修改刪去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中的“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的規定。 同時,取消了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限制性規定。按照《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關于簡化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要求,刪去《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的規定。 針對即將啟用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局長周石平介紹,現階段,暫時不會推出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主要由各省級工商部門建立省(區市)內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