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承攬有講究 法官細斷工傷案
姨兄弟共同承包一起加工作業,楊某不慎受傷,就將授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關系糾紛案。 【案情】某公司有一批船用設備亟需加工,楊某和其姨兄湯某承接此活,召集工人5名,從事無門水密蓋的加工,但承接方與該公司并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2012年9月8日,楊某在工作中受傷,10月25日,某公司與楊某姨兄二人將工程費2000元結清,湯某出具了一張收條給該公司。2013年5月3日,楊某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勞動關系不明確,遂訴至法院確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審理與認定】通過雙方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工傷發生時的錄音光盤、收條以及工資、考勤表證明等證據,法院查明,某公司和工程組并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也未對工程組進行考勤,在水密蓋加工完成且驗收合格后一次性將工資支付給湯某,再由湯某分發至楊某和其他工人。 法院經審理認定,楊某的工作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某公司對楊某不進行考勤,即不接受公司的管理監督;二、楊某勞動報酬的取得不是由某公司定期支付,而是待工作成果完成后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給湯某,再由湯某發放工資;三、楊某提供的勞動是臨時的,不是長期的;四、楊某提供的勞動不具有繼續性,而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因此,在訴訟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楊某在審理中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由某公司招工的事實,公司提供的收條、考勤表等證據卻恰恰證明了楊某工作的上述特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本案中,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認定通常參考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勞動關系與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從合同目的、風險負擔和是否有支配關系三個方面去識別,即:(1)勞動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勞動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則是由接受勞務的勞動人承擔。(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勞動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用人單位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用人單位的安排、指揮。本案中,包工頭在未有法定程序的雇傭關系中讓雇用公司承擔責任,根據法律的嚴格界定,法院依法給出了公正的判決。(陳立生 李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