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尹明生 趙湘)日前,市法院駁回罪犯朱某某暫予監外執行的要求。2013年3月8日該院作出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罪犯朱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罪犯朱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該院提交申請書,建議法院對其暫予監外執行。
市法院經認真核查,并通過廉政監督員參加監督,搖號選擇醫學鑒定機構,對朱某某進行醫學鑒定,認定朱某某不具備《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 第十、二十五條規定。據此,市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罪犯朱某某不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