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立法司法重要歷程回顧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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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通常被稱為“民告官”法。這部法律自1989年出臺后,經歷了20多年的司法實踐終于迎來首次修改。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訴訟法。新中國第一部“民可告官”的法律誕生了。這部總共75條的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分別就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侵權賠償責任、期間、訴訟費用等12方面問題作出規定。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分為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要求、調取和保全證據、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證據的審核認定、附則等六部分。這個80條的規定是我國第一部系統針對行政訴訟證據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繼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之后制定的第二部關于訴訟證據問題的重要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法出臺后,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范行政權力行使的法律相繼出臺,我國行政立法逐步完善。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