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項修法舉措讓“民告官”不再難
記者從12月23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獲悉,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這是該法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來首度大修。 記者了解到,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改主要有10項舉措。 首先,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草案建議從5個方面完善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明確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強化受理程序約束;明確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 其次,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為從根本上減少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不合法的,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完善管轄制度。為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建議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完善訴訟參加人制度。明確原告、被告資格,增加訴訟代表人制度,細化第三人制度。 第五,完善證據制度。明確被告逾期不舉證的后果,完善被告舉證制度,明確原告舉證責任,完善法院調取證據制度,明確證據適用規則。 第六,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因具體行政行為影響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引起的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第七,完善判決形式。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代替維持判決;增加給付判決;增加確認違法或者無效判決;擴大變更判決范圍。 第八,增加簡易程序。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九,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監督。 第十,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為將予以公告,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