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規定法院無故不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將擔責
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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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時當場予以登記,并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 草案規定:起訴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為了明確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草案增加規定: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楊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