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盡快修改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 優化審批流程應在法律層面得到落實
12月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新一屆政府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審批等事項,要按照及時跟進、審慎穩妥的原則,加快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為此,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法、海關法、藥品管理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決定經進一步修改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會議還審議通過了對進出口關稅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16部行政法規作出修改的決定草案。 會議認為,通過修訂以上法律法規,使今年以來推出的完善生產經營活動許可及資質資格認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嚴格事中事后監管、優化審批流程等改革措施在法律層面得到落實,簡政放權、放管并重,進一步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讓各項改革在法律的保障下順利推進。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被視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徑和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重要舉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莫于川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通過立法、修法來推動這一系統工程,具有重要的法治發展意義。 莫于川指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義和作用,在于重新認識和調整政府的角色和職能,按照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來調整和規范政府與市場、與企業、與社會、與公民的關系,把市場、企業、社會、公民的固有權利和行為空間還給他們,讓政府集中精力做應當做的事。換言之,就是要增強經濟民主和社會民主,減少政府對于市場、企業、社會、公民的不必要干預。這也是領導決策機關通過自我革命來順應歷史潮流,回應社會主體的改革呼聲,否則,政府管理就會走進死胡同。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在于如何真正切斷行政審批設定者、實施者與所謂‘行政審批經濟’之間的不正當利益關系,即切斷掌控行政權力者以此尋租、與民爭利的灰黑路徑,依法完善并嚴格執行行政審批責任機制,形成不能、不敢、不愿爭攬、濫用行政審批設定權、實施權的新型公共行政生態。”莫于川說。 那么,應如何通過立法來更好地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通過積極推動立法、修法,來指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向,確保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和取得實效,這是值得肯定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莫于川表示,現階段應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市場經濟、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盡快調研評估和依法修改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盡快制定出針對性、操作性、覆蓋性更強的實施性配套法律文件,依法推進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管理制度改革,使得行政許可、審批的范圍更合理、更清晰、更嚴格。其中,必須建立健全更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以便能夠依法有效地追究那些利用行政許可、審批來尋租、與民爭利者的法律責任,能夠依法有效地保護受到行政權力非法干預的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完善市場經濟、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基本要求。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