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修改非公辦法征求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中國證監會16日就《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修改主要是圍繞《國務院決定》進行的調整,同時對個別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完善。《管理辦法》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只能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其轉讓場所與滬深證券交易所一同成為股票公開交易轉讓的場所。 根據《國務院決定》,刪除了非上市公眾公司年報和半年報披露的時限性要求,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執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規定,其他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披露時間。同時,為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的功能,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依法進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資產重組等活動,拓寬了企業融資、并購重組渠道。 簡化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對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對于依法需要證監會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明確證監會審核期限為20個工作日,且不再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場所的審查意見。 刪除小額融資豁免的相關規定,同時對于定向發行豁免核準的情形,不再要求每次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證監會備案,改為授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自律管理。調整股票登記存管要求,強調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股票,必須在中國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而對于不掛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則未做強制要求。 另外,調整歷史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納入監管的程序,明確提出規范性政策要求,不再把確認是否為非上市公眾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工作環節,在公司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公開轉讓、定向發行、定向轉讓等行政許可過程中一并審核。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也應當按相關要求進行規范后,申請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