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拆除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近日批準通過了《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從排放標準與油品質量、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推廣、污染控制措施、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執行更嚴格排放標準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較為原則,全國已有近一半的省份和30多個城市先后制定出臺了地方性法規進行補充細化。”遼寧省大連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在作條例說明時表示,大連市有必要在總結近10年來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地方特色分明、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 大連作為國家環保示范城、生態宜居城市,有必要提高環境質量水平,適時執行更加嚴格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可以對本市新購和境外及外省、市轉移本市的機動車提前實施國家規定下一階段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加強機動車燃料質量監管,推廣使用優質燃料,是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重要環節。條例規定,機動車燃料質量應當與本市實施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匹配。銷售車用燃料的單位,應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銷售的機動車車用燃料質量標準。機動車加油站、油罐車以及儲油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油氣回收系統。本市鼓勵推廣使用清潔車用能源和優質車用燃料。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車用燃料品質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車用燃料。 限行黃標車減少污染 為推廣節能和擴大新能源使用范圍,條例規定,鼓勵和扶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技術研發和應用。鼓勵生產、購買、使用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逐步擴大公共服務領域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推廣范圍。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采購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并逐步擴大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的政府采購規模。 條例還規定,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交通管制規定,采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區域、時間、車型或者號牌等信息;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行駛的區域、道路或者時間,向社會公告后實施。任何人不得駕駛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在禁止該機動車行駛的區域、道路或者時間行駛。 嚴重違法撤檢驗資質 條例明確了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其中規定,擅自拆除、閑置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針對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單位的法律責任,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從事機動車排氣環保檢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兩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其機動車環保檢驗資質。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經監督抽測達不到排放標準的,責令限期維修、復檢;逾期不復檢的,處三百元罰款;復檢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撤銷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等。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