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要領導提拔前先進行環評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一些常委委員提出,環保目標責任制應更加具體、嚴格,地方主要領導干部提拔任用時,要先對他們所管轄的區域進行環境評估,評估合格才可任用。 必須對政府有更硬的約束措施 呂祖善委員說,最近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正在進行“十二五”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從初步調研情況看《綱要》的很大一部分目標進展順利,有些目標能夠提前完成。但是有兩個方面進展很不理想,一是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滯后,有些結構性矛盾不但沒有緩解還顯得更為突出,比如產能過剩問題。二是節能減排指標完成得很不理想。這兩個方面存在問題都說明在科學發展和發展方式轉變中存在薄弱環節。 為此,呂祖善認為,修改環境保護法必須強化兩個方面,一是對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要有硬約束,二是提高環境質量的透明度。現在很多環境污染問題,盡管有排放不達標或偷排的原因,但是,大量的環境問題是某些地區環境容量已經超過極限而造成的。這個問題主要是政府的責任。環境容量已經不允許再增加新的污染排放物,就應該由政府控制,由政府采取措施而不是僅僅由環保部門暫停環評。所以必須對政府有更硬的約束措施。要增加環境質量的透明度,讓群眾監督,這比考核、評比、檢查要管用得多。 加大監管者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環保法一直被認為是執行效果較差的法律,有一個原因就是違法成本太低,一些地方官員因利益因素而嚴重忽視環境保護問題。”任茂東委員說,這次修改環保法有解決這類問題的規定,但是仍不夠。比如草案規定對一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仍顯不夠,對一些存在主觀故意的瀆職行為,處罰僅僅是記過、記大過等,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撤職、開除。 任茂東指出,環境污染嚴重后果的出現具有滯后性,不一定立馬顯現出來,相當一部分官員在位時間可能僅僅幾年,所以上述懲罰措施顯得蒼白無力,對這種瀆職行為的震懾力遠遠不夠大。應進一步加大對監管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王毅委員說,草案對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但仍然不夠。“十二五”規劃《綱要》已把一些主要污染物規定為約束性指標,建議將這些環保目標規定列入環保法。同時,環保目標責任制應該更加具體、嚴格,建議將“環境不退化”的原則和目標列入修訂草案中。 環保應當由國家監察地方監管 呂薇委員說,全國上上下下都很關注環境保護問題。目前環境保護的最大問題是監督問題。所以環境保護最關鍵的還是要加強監督。要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相匹配的監管體制,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是協調中央部門之間關系,如草案在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中的很多地方都提到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管,但是在實際執行中,農業的是由農業部門管,海洋的是由海洋管理部門管。環保部門與被“會同”單位是什么關系,出了問題誰負最終責任,這些需要明確。二是處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要國家監察、地方監管。我們這么大的國家,要明確中央政府管什么,地方政府管什么,省里管什么,縣里管什么。從國際經驗看,中央政府要管制定環境的標準,環境質量檢查、評估和信息公布。地方要進行一些具體的督察工作,比如重點污染源的檢查和排放監測。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郭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