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坦誠建言證券法修改 股票發行管理由交易所負責
證券法修改箭在弦上。近日,出席第四屆上證法治論壇的學界人士就證券法修改展開了深入討論,雖在細節方面有分歧,但大的方向已達成共識。 學界的建議包括:擴大證券法調整對象,將證券衍生品納入該法調整;實行注冊制后,證券的發行管理由證監會移交給交易所;信息披露原則在真實、準確、完整的基礎上,增加“及時”“公平”原則;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規范,等等。 證券范圍囊括衍生品 依照現行證券法的規定,所謂證券主要指的是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對此規定,學者普遍認為過于窄狹。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顧功耘教授分析,從實際情況看,有關證券的衍生品,資本市場上已經認可它們屬于證券的范疇,需要從法律層面予以認可。另外,還有一些產品,比如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理財產品、藝術品份額等,都是基于投資合同從他人經營中獲得收益,并可在市場中流通。這種資產份額,其特征符合證券的實質要件,也應納入證券法中予以規范。 顧功耘建議,修改證券法時,應將“證券”定義為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以及其他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認定的集合投資計劃份額。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說,由于受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約,部分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產品、銀行理財產品、集合投資計劃未能納入現行證券法中予以規范,導致對同類證券產品監管標準不統一。另外,由于證券法采取列舉方式立法,對于未列舉的其他證券產品,證監會無權監管,導致出現監管真空,給非法證券活動留下了空間。 郭鋒建議采用列舉加具有彈性的兜底條款,將所有符合“投資性證券”特征的投資性金融商品均納入證券法的調整范圍。 證券發行交給交易所 股票發行采用注冊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的改革方向。 郭鋒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提出了一個職能調整的全新思路。他認為,證券公開發行注冊應由交易所負責,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等的發行注冊都交給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信息真實性由發行人負責、券商和中介機構把關。“這樣一種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股票發行制度的市場化,可以使證監會處于比較超脫的地位,集中精力加強監管。”郭鋒說。 信披原則增加及時公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說,完善證券法,核心在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核準制下如此,在注冊制下更是如此。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制永恒的話題。 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徐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證券法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三原則,即真實、準確、完整原則。在此基礎上,證券監管機構的部門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進一步規定了及時披露和公平披露等要求,但立法層次偏低。建議將及時、公平原則與真實、準確、完整并列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寫入證券法,并貫徹于相關具體規定中。” 此外,現行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缺陷,對信息披露的質量標準缺乏集中而具體的規定。應當從投資者角度出發,將便于投資者理解作為信息披露質量標準。可以將信息披露的相關性和重大性,風險披露的充分性和準確性,行文風格的通俗性和可讀性寫到證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同時,應當增加電子化披露的規定。事實上,網絡平臺已經成為投資者獲取市場信息的主渠道之一,有必要從法律上確立以電子化披露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確認電子化披露的法律效力,以滿足網絡環境下投資者對快捷獲取信息的需求。 向功能監管轉型 中國商法學會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保樹認為,改革市場監管制度,不僅是在證券法中強化監管,還要體現功能監管的思路。同一監管功能統一由一個監管機關行使,證券市場監管的職權統一由證監會行使,這樣的監管才有成效。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治說,從向功能監管轉型、強化市場自治的理念出發,應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在監管機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完善民事賠償制度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從證券法的法理與邏輯角度出發,指出證券法應當以公眾投資者利益保護作為基本價值取向,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他建議將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規則和認定原則,如適格原告的確認、歸責原則的要求、因果關系的認定、證明責任的分配、賠償損失的計算等,上升為證券法的法律規范。同時建立證券市場的公益訴訟制度、和解金賠償制度、承諾、強制履約制度、侵權行為人主動補償制度等。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從金融消費者與消法中普通消費者兩者關系出發,認為兩者有共同點,也有區別,為此證券法應當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財產和信息安全,建立金融消費者售后服務制度。此外,應當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秀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