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解讀“新版”有機產品認證規則
近年,各類打著“有機”名頭的產品成為了超市貨架上的高端商品,但在精美包裝和不菲價格下,五花八門的“有機”標簽就真的意味著是有機產品嗎?許多消費者在超市的貨架前都產生過類似的疑惑。 為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國家質檢總局修改了于2004年制定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并在近日正式公布了新版本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明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今日,質檢總局舉行新聞發布會,相關負責人對新《辦法》進行了解讀。 “原版”缺進口有機產品監管 我國有機產業近年來的不斷發展,也帶來了新問題:個別企業違規使用農藥、抗生素、濫用投入物質,偽造、冒用或者超期、超范圍、不按要求使用認證標志,不規范使用有機產品標識標注,獲證產品追溯體系不健全;個別認證機構把關不嚴,認證門檻較低,未嚴格依據認證規則和程序進行認證,對獲證企業缺乏有效的后續監管措施;施行9年的原《辦法》中,缺少進口有機產品監管等內容,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監管方式較為原則、不明確,有些影響認證有效性、真實性的活動,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等。 新《辦法》規定,“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由原來的46條增至現在的63條, 設立了“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制度”,增設了“有機產品進口”一章,建立了認證風險預警機制,取消了有機轉換認證及其標志,完善了罰則,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 每枚認證標志具有唯一編號 如何防止普通產品冒充有機產品賣高價?這或許是普通消費者最為關心的問題,而隨著新《辦法》的實施,這將有望不是難題。 新《辦法》明確要求,對于有機產品,國家將推行統一的有機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而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管理監督。消費者在購買有機產品時只需要認準統一的認證標志,上面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認證機構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并采取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 新《辦法》規定,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須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對認證過程須作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5年,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有機配料含量禁止低于95% 在有機產品的銷售過程中,商家加入一點有機配料,就宣稱產品為有機產品,用普通產品冒充有機產品的情況較為突出。 為了杜絕“偽有機”現象,新《辦法》規定,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等于或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相關從業人士認為,此舉明確界定了有機產品與非有機產品的界限,明確規定了明年四月起可在我國市場流通的有機產品的標準,將使得在有機產品市場渾水摸魚的“偽有機”無容身之地。 體系等效國家可簽署備忘錄 對于原《辦法》中欠缺的“有機產品進口”內容,新《辦法》單設一章,對境外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的等效性評估和進口有機產品監管作出了詳細規定。 新《辦法》規定,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主管機構,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評估申請,國家認監委受理其申請,并組織有關專家對提交的申請進行評估;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場外加工分裝禁止標“有機” 此前曾有媒體曝光:企業借以需要加工、拆分的名義,將非有機產品摻入到有機產品中“魚目混珠”。 對此,新《辦法》規定,有機產品若是在認證的場外分裝,將被禁標“有機”。質檢總局強調,凡是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及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都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機”、“ORGANIC”等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否則將被罰款3萬元。 5年內禁接受違規企業委托 在監督管理方面,新《辦法》規定,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以及有機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在產品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生產、加工、銷售記錄檔案制度。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范圍使用有機認證標志,或者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產基地、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委托。 此外,新《辦法》規定,凡是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志的,責令整改,處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違規發證、超范圍或超數量發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等,責令改正,處1至3萬元罰款。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郭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