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官員回應消法修改熱點問題
在近日召開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貫徹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電視電話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對新消法進行了權威解讀,就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 醫療購房仍未納入調整范圍 早在消法此次修法之前,就有學者提出,最重要的是應該修改老消法的第二條,即關于該法保護的范圍,因為這一條規定得太窄了。老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對此,信春鷹表示,“我們在修法過程中也曾考慮過,能否擴大商品和服務的范圍。目前社會的訴求,主要是要把醫療服務和購房這兩項內容也加進去。在此方面我們做了很多的研究,最后還是覺得這一條不能輕易改。” “這是因為,像醫療和住房這樣的服務,一般受民事法律的約束。它是一對一的,比如去看病是面對醫生,去購房是面對開發商,這個行為是受民事法律保護的。它和消法要保護的內容是不一樣的,不能適用同樣的規則。因此,這次我們還是決定維持現有的范圍。”信春鷹說。 未強制交易平臺“先行賠付” 為了解決網購消費者索賠難的問題,新消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請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信春鷹介紹,針對網絡交易平臺的這條規定,在修法過程中也是經過了反復考慮。在一讀和二讀過程中,曾經有人提出,網絡交易平臺和展銷會、租賃柜臺都應當規定先行賠付。后來經過幾次審議,有些委員也提出,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商品的數額很大,如果都同樣適用先行賠付,電商肯定承擔不起,對此要有一個合理的規定。 “最終,新消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承擔連帶責任,而沒有規定先行賠付責任。但它同時也規定,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應當履行承諾。比如網絡交易平臺為了招攬客戶愿意先行賠付,那么它是可以這樣做的。”信春鷹解釋說。 未對藥品廣告做專門規定 在修法過程中,有委員強烈建議,應當明確禁止大眾媒介做藥品廣告。信春鷹介紹說,這次之所以沒有在修法中禁止藥品廣告,主要是有兩個考慮:一是廣告法現在正在修改,這是涉及廣告的一部基本法律;二是藥品管理法對于藥品廣告已有明確的規定。 信春鷹指出,雖然新消法沒有針對藥品廣告專門進行規定,但是對于涉及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作出了一個比較嚴格的規定,就是承擔連帶責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郭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