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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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尹明生)日前,泰興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審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16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且未經過特種設備操作專業培訓的情況下,仍接受錢某某安排,在錢某某經營的泰興市虹橋鎮蔣華太平組廠房內操作特種設備叉車。在作業時,被告人胡某某因業務不熟練,不慎將叉車的叉齒擠壓到聞某某的心臟部位,致聞某某心肺損傷。聞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胡某某積極搶救被害人并主動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錢某某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且按該協議支付了全部賠償款項共計人民幣36.5萬元。 泰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